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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千村(居)示范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11-11 22:38:30  来源:湖南省人口计生委  作者: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计生协:
现将《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千村(居)示范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千村(居)示范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积极探索做好基层人口计生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有效途径,建立广大群众自觉参与和实行计划生育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万村(居)示范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9〕83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评估标准>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千村(居)示范活动(以下简称“千村(居)示范活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依法自治、民主制度、循序渐进和求实创新的原则,改革创新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基层网络建设,发挥基层计生协优势,不断完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自治机制,为全面做好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村(居)人口计生组织建设和阵地建设,进一步加强村(居)人口计生基层自治制度建设和自治能力建设,夯实人口计生基层基础工作。开展“三级联创”活动,到2016年,培育、树立一大批群众自治示范村(居)。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居)比例达85%以上,创建国家级示范村(居)350个左右,省级示范村(居)1000个左右。
(一)加强组织建设。健全、整合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要求的基层工作组织网络,明确职责任务,逐步推进村(居)专兼职人员队伍与村(居)计生协干部队伍一体化。建好村(居)人口计生服务室、会员之家、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栏、计生协工作宣传栏等阵地,发挥宣传服务功能。
(二)加强制度建设。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公约)、合同等群众自治工作制度和规范,推进人口计生政务公开、村(居)务公开。
    (三)加强能力建设。实行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民主权利和民主制度,不断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能力。
    (四)开展“三级联创”。注重层层抓好示范活动,市(州)、县(市、区)两级在重点抓好省级“千村(居)示范活动”的同时,要根据本地实际提出科学合理、规模适度的本级示范村(居)创建目标,坚持标准,讲求质量,定期进行总结评比,做到合格一批,命名一批,带动发展一批,推进示范活动广泛开展。
三、方法步骤
按照“逐级负责、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逐年扩大”的原则,实行自行评估与抽查评估、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推进创建活动。活动期间每年拟推荐国家级示范村(居)70个左右,命名省级示范村(居)200个左右。
(一)制定方案,宣传启动。在2012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万村(居)创建活动基础上,制定省、市、县示范村(居)实施方案,宣传启动“千村(居)示范活动”。
(二)突出重点、逐级培训。各地要重点抓好一批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创建点。要把“千村(居)示范活动”与领导干部联系点、骨干会员联系户等制度联系起来,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计生协会会长、副会长要率先垂范、联点到村。各地也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市、县、乡示范村(居)比例。逐级开展对市、县、乡三级人员培训,重点培训县、乡工作人员,提高示范活动的规范化、组织化和制度化程度。
(三)全面实施,分类指导。各地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以点带面,全面推开。按照创建示范村(居)的标准,循序渐进,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地开展示范创建活动。
    (四)申报评估,验收命名。每年6月初,市、县、乡级要分别向上一级申报省、市、县级示范村(居)评估验收。省按照市州申报村(居)数量不低于10%、市州按照县级申报数量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评估验收。县、乡对申报的示范村(居)按1:1比例进行评估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示范村(居),年末以文件形式进行命名。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由各地从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中择优推荐。
    (五)经验交流,总结表彰。各地每年可通过召开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对“千村(居)示范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和推广经验,推荐并命名一批示范村(居),逐年扩大覆盖面。2014年下半年召开全省千村(居)示范创建中期评估暨试点经验交流现场会。2016年召开全省“千村(居)示范活动”总结及表彰会,表彰在创建活动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一步推动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深入发展。
    四、评估标准
(一)组织领导(15分)
1.领导重视,经费保障到位,市县人口计生委主任(局长),计生协会会长、副会长按照要求联点到村;
2.村(居)委会人口计生组织网络(含计生协理事会)健全,责任分工明确,村支“两委”定期研究人口计生和计生协工作;
3.计生专干、计生协秘书长、会员小组长(组信息员)等职责清晰,待遇落实;
4.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中明确了计生协工作职责。
(二)宣传氛围(10分)
1.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及时、准确、全面,群众参与和监督的渠道畅通,群众参与率达80%以上;
2.宣传服务活动经常,育龄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生殖健康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
3.计生协工作宣传栏位置醒目、内容充实、特色鲜明;
4.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和“千村(居)示范活动”在《中国人口报》、《湖南日报》或湖南电视台“新闻联播”中作专题正面报道的,在此项目中予以加分。
(三)依法自治(25分)
1.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公约)、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合同(协议书)等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体现大多数村(居)民的意志;合同(协议书)实行双向承诺制,明确群众应该享受的权利、必须实行的义务、政府和村(居)委会应该履行的职责;尊重和维护群众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生殖健康权以及获得法定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等权利;自治章程、合同(协议书)不得违法规定罚款、收费项目;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合同签订率达90%以上;
2.法定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落实到位;
3.建立健全骨干会员联系户制度,计生协会员、理事及其直系亲属带头执行计生村(居)民自治章程,无违法生育行为;
4.积极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对本村(居)违法生育人员社会抚养费征收;
(四)工作效果(50分)
村(居)基本人口信息清楚,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基本落实,近三年已婚育龄妇女综合节育措施落实率达80%以上,无非医学原因大月份和选择性别引产,无出生瞒报、漏报,近三年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85%以上,无政策外多孩生育。
根据以上标准评定,60分以上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合格单位。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在合格单位中择优推荐省、市、县三级示范村(居),其中省级示范村(居)得分不低于85分。
近三年发生计划生育恶性案件、群体性事件和村(居)民集体上访的村(居)不得申报各级示范村(居)。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口计生委(局)、计生协要切实提高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认识,加强对“千村(居)示范活动”工作的领导。省人口计生委、省计生协联合成立全省示范活动领导小组,省人口计生委主任为组长,省人口计生委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主任、省计生协常务副会长为副组长,省人口计生委政法处、宣教处,省计生协综合处、业务指导处等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示范活动实施组织和进行指导,对各市州推荐的省级示范村(居)实施评估、审核、命名,并在各市州推荐的基础上审核、验收、推荐上报国家级示范村(居)。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计生协业务指导处,负责日常工作。各地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和相关部门支持,把实行人口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的成效作为评估村(居)民自治水平和人口计生工作效果的重要指标,明确工作职责,细化目标任务,加强指导评估,逐级抓好落实。各地要把“千村(居)示范活动”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考核体系,保障村(居)人口计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项目运作管理,保证活动顺利开展。
(二)建章立制,扎实推进。各地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示范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确定示范活动的具体政策措施、评估要求与程序。村(居)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宣传发动群众,提高村(居)民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和参与意识。要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加强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合同的签订、实行和监督工作,确保章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义务能落到实处。
(三)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各级人口计生委、计生协要认真组织,落实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千村(居)示范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采取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千村(居) 示范活动”的宣传发动,引导群众自觉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活动,使群众真正成为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人。
(四)狠抓落实,注重效果。各级人口计生委(局)、计生协要扎实推进“千村(居)示范活动”。要注重把示范活动与诚信计生、生育关怀、幸福家庭创建等工作结合起来,强化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办实事、求实效,切实防止发生重义务轻权利、重形式轻内容的现象,切实做到合格一批,表彰命名一批,带动发展一批,逐步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引向深入,形成人口计生工作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