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计生协:
现将《湖南省财政补助购买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湖南省计划生育协会
2014年5月5日
湖南省财政补助购买计划生育家庭
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生育关怀行动深入开展,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国计生协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国计生协〔2008〕37号)等文件精神,2014年,省财政厅、省计生协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湖南省财政补助购买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试点”(以下简称“保险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单位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所辖县市、郴州市苏仙区。
二、试点时间
2014年5月-12月。
三、补助保险险种和对象
(一)补助保险险种
“保险试点”的险种为:“试点地区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地区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保费为每年每个家庭30元/份,总保额为75000元/份。其中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残疾最高给付70000元,意外伤害住院医疗5000元。以上保险金额均按计生家庭成员数按份使用,保险期限为1年。详见《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二)补助对象
1.独生子女家庭;
2.农村两女户家庭;
3.经省财政厅和省计生协认可的其他计生贫困家庭。
四、试点补助原则
(一)依法原则。试点工作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保险行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二)分类原则。1.财政补助购买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属公益性保险,各试点单位要广泛发动,深入推广,对符合省财政补助范围的投保对象应按照“政府补贴、应保尽保”的原则,及时办理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2.非试点单位和财政补助对象以外的计生家庭购买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仍按照原计生系列保险工作方案,坚持“投保自愿,退保自由”的原则,不搞行政命令,不下达保险任务,不纳入工作考核,严格按商业化模式运作。
(三)群众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省计生协将按照群众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择优选择两家服务最优、赔付比最高的承保单位分别在两个试点地区进行业务合作,并签订《试点业务合作协议》,各试点单位严格按照《试点业务合作协议》要求,明确工作操作细则,督促做好理赔工作,确保试点单位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的纯赔付率不低于55%,最大限度地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利益。
(四)分级分担的原则。在试点单位,投保经费由省、县两级财政、投保家庭分别承担,省财政对符合补助条件的计生家庭购买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的每户补助10元,县级财政配套不低于10元,参保家庭自付不高于10元。同时,各级财政应安排试点工作相关的专项经费。
五、补助资金的拨付、管理使用
(一)资金拨付方式。补助资金按照“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差额多退少补”原则下达。省财政厅、省计生协在2014年6月30日前,按各试点单位上报的符合财政补助购买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的对象总数,足额预拨补助资金给试点地区的市级或县级财政;试点地区财政按照本级计生协和承保单位出具的实际投保人员名册和保险合同,核定补助金额,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划拨给承保单位,承保单位在补助资金划拨到位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保单和有关票据;次年按截至上年末实际补助家庭数结算上年度补助资金。上年度多拨资金抵顶2015年预拨资金,少拨资金次年予以补足。
为最大范围的维护好计生家庭权益,在省财政补助资金下拨前,各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自愿购买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的,由试点地区先行垫付,并及时为群众出具保单。待省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再按有关规定划还垫付资金。
(二)赔付比例。按照省计生协与有关承保单位签订的《试点业务合作协议》,试点单位的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纯赔付率不低于55%,赔付率低于55%的差额部分由承保单位补足用于试点单位“生育关怀行动”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政策支持。试点单位各级计生协和相应的保险公司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将其摆上位置,纳入工作日程,认真研究,统筹安排,努力做到“人、财、物”三到位,确保试点工作的正常开展。省计生协负责全省“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省计生协综合处具体负责“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等。试点单位也要制定规划和实施方案,有组织、有计划地运作实施好。要充分利用现行的对计划生育家庭优惠的经济政策或措施,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为计划生育家庭专项投入和出台相关政策,争取公共资源对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的投入,探索建立专项基金,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加强管理。试点单位计生协要与相应的承保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管理严密的报表、监督、责任等制度,确保保费收入及时入账,理赔及时给付。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出《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施细则》,提高管理能力,创新管理机制,全面做好试点工作。要强化对承保单位的服务质量和理赔工作的监督。各试点地区的承保单位要负责相关业务培训、数据汇总、信息沟通、及时落实保险责任,为参保群众提供优质服务。要建立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和信息实时追踪机制、信息反馈制度和定期通报情况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省、市、县各级不得在试点工作中向承保单位提取任何形式的业务提成、保费返还及报酬。
(三)加强指导和绩效评估。按照省财政有关绩效管理要求,省计生协将对项目绩效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管理,每年下半年,省财政厅、省计生协将联合组成调研督导组,对各试点地区开展的试点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未达标的,取消下年度试点单位资格。各试点单位要切实强化绩效评估理念,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不断加强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及时开展试点工作的自查自评工作。
(四)建立检查追究制度。省财政厅、省计生协将对各试点单位不定期地对投保、理赔数据进行检查和核对,对营私舞弊行为将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